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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06 →第307期
 
單元1

簡化空運轉口作業程序 提升產業競爭力



 財政部於9月1日表示,為配合政府掌握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區域營運中心之契機,最近將採取下列三項簡化措施,以促進跨境貿易貨物安全與便捷,降低廠商經營成本。 

 

 

一、空運轉口貨物卸存貨棧毋須拆櫃、拆盤:

     依據7月23日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規定,針對空運轉口貨物於卸存航空貨物集散站之貨棧時,毋須進行拆盤、拆櫃,以簡化轉口貨物卸存作業程序,俾節省業者成本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轉口貨物得經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

     己於8月3日發布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32條增訂經由海運轉運出口之貨櫃(物),於加封電子封條(RFID)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內陸貨櫃集散站、貨棧或其他港口辦理轉運出口;使航商多一項運輸方式之選擇,讓航運業務運作更順利

三、放寬三角貿易申報不符免罰規定:

     為配合貿易政策及廠商以臺灣為運籌據點需要,財政部於8月18日發布令釋,對於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論處。

 

因應後ECFA大步向前開創黃金十年,相關關務革新以新思維創造有利的經商與投資之優質通關環境,以利廠商將臺灣作為全球運籌中心,提升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