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貿易港區

    什麼是「自由貿易港區」?

    在整個世界經濟體系中,跨國性的大量運輸、商品及生產要素的流通已達到前所未有的規模,各種產品市場更全面走向國際化。分佈全球的六百多個自由貿易港遂成為主導國際貿易流通樞紐及集散、交易中心。從傳統的自由港,到今天集商業貿易、工業加工、科技開發於一體的綜合性「自由貿易港」,乃現今全球開放度最高的經濟區。

    「自由貿易港」在世界經濟貿易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跨國公司更是廣泛利用「自由貿易港」來佈局,以推進其全球化的生產網路和內部貿易。
  • 自由貿易港區

    台灣為什麼需要設置「自由貿易港區」?

    為應用全球的資源、人才及有利的經營環境,即時將產品送達消費者的手中以迅速滿足消費者多樣化、個性化的產品需求,貨品供應廠商採用全球運籌管理模式將由產品原料取得、生產、出貨、以至於市場行銷整個供應鍊體系貫穿起來運作,「自由貿易港區」已經是跨國廠商經營的常態模式。

    為抓住這樣一個經營型態所帶來的的機會,各國政府在近年皆大力推動各種不同型態的自由貿易港區計畫;全球已有約六百個以上不同型態的自由貿易區,近兩年來更是急速的增加。以亞洲地區為例,除了原先大家熟悉的新加坡及香港的自由貿易港區正大力擴建之外,日本、韓國近年來也推動自由貿易港區,甚至大陸也陸續建制自由貿易區。因此,台灣如果不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即有可能將會自外於國際供應體系,而被邊緣化。

    台灣之所以必須推動自由貿易港區還有一與其他國家較為不同的因素,那就是近年來台商在東南亞、大陸甚至是東歐等地區大力投資,引用前經濟部施次長在挑戰2008年國家重點建設計畫研討會中所提的幾個數字, 台商在國外投資已遠超過一千億美元,所創造的就業人數超過兩千萬人,以這樣龐大的對外投資量,如果其所製造貨品能夠將台灣當作一個GATEWAY,經由台灣轉運組裝或再作其他加值活動,對於國內的經濟帶動將可以想見。因此規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機制,簡化貨物運回加值再運送到世界各地的轉運及通關等各種程序,使台商及國際跨國公司樂於將台灣作為其全球運籌的重要基地,將是台灣經濟能否再創進一步高峰的關鍵因素。

    有鑑於此,經建會依據之前經發會的決議評估自由貿易港區的可行性後,就將規劃自由貿易港區作為推動下一階段全球運籌計畫的主軸,並擬訂初步規劃構想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決議, 交由經建會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細部規劃。
  • 自由貿易港區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之特色?

    「自由貿易港區」提供企業絕佳地理位置優勢以及高效率深層加工能力,貨主可以以台灣作為其全球供應鏈重要環結,充份利用台灣世界級製造、加工及研發能力。此外,根據經建會擬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由貿易港區」還具備以下特色:
    1、「境內關外」的觀念設計自由貿易港區」係以「境內關外」的觀念設計,區內事業可以享受高效率的物流服務,貨物在此區域內流通,不致像在保稅倉庫之間貨物流通有層層申報之限制。

    2、港區事業自主管理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之管理,將以高度的廠商自主管理制度,取代政府管理限制,降低政府實質介入程度,以使自由貿易港內之貨物及人力得以迅速流通,進而增加廠商進駐之意願。

    3、區內貨物、設備免稅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設備免稅(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4、貨物自由流通貨物(含大陸貨品)由國外或國內其他自由貿易港區進儲,或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其他自由貿易港區,僅須依照規定之標準格式或書表向海關通報,經海關電子訊息回復完成檔案紀錄後,即可將貨物進儲或運往國外。

    5、貨品深層加值自由貿易港區可以從事零組件組裝等較深層次之加工,將可充分發揮我國在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方面的優勢,強化我國全球運籌競爭力。

    6、引進商務活動
     A. 為便利外籍商務人士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將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現行法令制度下,彈性放寬國際商務人士(包含大陸人士)申請入境簽證之程序。
     B. 自由貿易港區提供展覽、貿易活動機能。

    7、勞動條件彈性化放寬外勞僱用比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8、活絡資金流通
     A. 得從事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
     B. 得設控股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外國人得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設立以境外投資為專業之控股公司。

    9、行政單一窗口化:港區內的行政管理及行政輔助事項儘量在本條例中授權港區管理機關自行辦理,如其他法規限制而不宜直接授權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委任或委託方式交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如該事項仍不適宜委任或委託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內設立辦事處專責處理,以提升行政效率,達到單一窗口的功效。
  • 自由貿易港區

    「自由貿易港區」之具體內容?

    1、背景簡要

    A.大環境轉變 (a) 兩岸已先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未來兩岸的新經貿關係,應在WTO架構下循序漸進和緩發展。 (b) 企業界積極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企業全球佈局,將備料、生產、出貨、通關到市場配銷的每個環節均加以串聯,以完全做到整體及時(Just-In-Time)的管理。
    B.兩岸政策調整 (a) 戒急用忍鬆綁:限制台商赴大陸投資的「戒急用忍」政策,已大幅鬆綁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b) 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漸次擴大:突破兩岸直航禁忌的境外航運中心作業,其功能及範圍漸次擴大。
    C.自由港、自由貿易區主導國際貿易流通分佈在全世界600多個自由貿易港已成為全世界開放度最高的經濟區,主導國際貿易流通樞紐、集散及交易中心。


    2. 問題要點及說明

    A.目的 (a) 延伸全球運籌發展計畫既有成果,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工作。 (b) 迎接亞太鄰近國家積極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之挑戰。 (c) 突破現行保稅倉庫,不能從事高附加價值加工限制;促進轉口、加工再出口之貿易發展。 (d) 活絡港口、機場相關範圍營運效益。
    B.意義 (a) 劃設一管制區域,區內貨物如果不進入本國市場,則採完全自主管理。 (b) 貨物得在高度自主管理制度下,於區內從事儲存、轉運、加值等作業。
    C.定位「自由貿易港區」可提供綜合性優惠,以及簡便之通關程序,享受高效率的物流服務,及引進國際商務人士從事商務活動,在我國致力發展全球運籌中心之際,可作為全球運籌發展計畫下一階段主軸。
    D.選址積極推動中之桃園航空貨運園區及高雄航空貨運園區及其他機場、港口毗鄰區域或其他可運用科技押運、具隔離設施之地區,只要其規模及制度符合要求,皆可考慮採行「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方式,提升作業效率與競爭力。
  • 自由貿易港區

    為何「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置須以特別法的方式規範?

    「自由貿易港區」的營運事項牽涉關務、稅務、人員移動等,範圍繁雜,如僅以修改相關法律方式為之,易受各法限制,無法整體考量「自由貿易港區」規劃所需。以特別法定訂之,可具整體協調功效。另就立法的效率而言,以特別法或專法的方式,可以提高立法效率,未來如需修法,也較易進行。
  • 自由貿易港區

    自由貿易港區是一抽象理念亦或實體建設?

    1.自由貿易港區在抽象理念方面,代表一「境內關外」的特殊區域,與現行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的最大不同,在於貨物及人員進出通關程序的大幅簡化。

    2.然而自由貿易港區並非只具抽象意義的改變,它更包含貨況追蹤系統等資訊科技的建置及深層加工、展覽、外匯業務等區內事業的營運,因此,自由貿易港區可說兼具理念更新及實體建設。

    3.未來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均可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申請設置成為自由貿易港區,並於區內進行深層加工、製造、倉儲物流、貿易或展覽等活動。
  • 法規規範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管理條例

  • 法規規範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公約

  • 費用說明

    費用說明

  • 危險物品

    危險物(貨)品(Dangerous Goods)之定義

    危險物(貨)品就是對健康、安全、財產與環境會造成危害的物質或物品;或是根據空運規則的危險物品表中列舉的物質或物品; 或是根據空運規則屬於危險物(貨)品分類標準的物質或物品均屬危險品範圍。
  • 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之分類

    危險物品之分類
     
  • 危險物品

    貨主、托運人之責任

    貨主須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所訂定之危險物品規章向航空公司交運危險物品。此外,貨主必須遵守貨物運、過境和目的地國家適用之規定。

    貨主必須保證所交運之物品或物質屬於非航空運輸之禁運品。

    貨主必須依據『危險物品規章』之相關規定,將交運物品或物質正確地識別、分類、包裝、標識、標籤及製作文件。
  • 危險物品

    隱藏性危險物品

    以一般品名申報之貨物,亦有可能含有不明顯之危險性物質。在懷疑貨物中可能含有危險物品時,貨物之接收人員應與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其所託運之每件貨物不含危險性成份。託運人在交運含有下列物品的貨物時,須按照『危險品規章』關於危險物品的分類定義查驗其所託運之物品,且必須在『航空貨運單』上註明『貨物內物品不具危險性』。

    典型隱藏性危險物品,請下載:典型隱藏性危險物品
  • 危險物品

    出口危險物品作業流程

    出口危險物品作業流程
     
  • 危險物品

    出口危險物品作業說明

    (一)接收與審查作業
      1. 危險物品於進倉前,航空公司人員須依IATA DGR中各類危險物品之運送規定及該公司收受危險物品之政策,於倉門口以《危險物品檢查表》(Dangerous Goods Check List) (附件一、二)檢查危險品、並檢查《危險物品貨主申告書》(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附件三) 及《出口危險物品進儲申報單》(附件四),是否依照IATA DGR規定申報,檢查完成後,航空公司人員須於申報單上蓋航空公司章及簽名後,交予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 
     
    備註: 
        A .本公司出口倉庫27號倉門為危險物品接收專用碼頭。  
        B. 航空公司於倉門口檢查危險物品時,須會同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到場檢查。 
     
    2. 貨運承攬業者將《出口危險物品進儲申報單》及《託運申請書》交予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進行危險物品接收作業,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接收上述文件後須進行下列各項接收前檢查: 
     
        A. 檢查外包裝是否有破損或溢漏,如有上述情形請貨運承攬業者取回重新包裝。  
        B. 不同類之不相容危險物品,包含多重危險性危險物品是否有隔離放置,貨物是否依箭頭指示方向堆疊整齊。 
        C. 檢查《出口危險物品進儲申報單》內容是否詳填(如爆炸物須註明項別及易燃液體應註明燃點度數等)、航空公司是否 有蓋章及簽名。  
        D. 檢查貨物之危險物品標籤及包裝標識是否與《出口危險物品進儲申報單》所申報之內容相同,與申報不符之危險物品標籤及標示,貨運承攬業者須查明更正後再次請航空公司會同檢查,經確認無誤後方可進倉。 
        E. 檢查無誤後進行貨物丈量及過磅,將結果記錄於《託運申請書》並加蓋《危險物品》戳章後交還貨運承攬業者,將危險物品送交危險物品庫並通知庫房管理員,由管理員陪同依《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危險物品存放區域說明圖》 (附件六)將貨物搬運至正確之危險物品庫存儲,並填寫《危險物品入出庫登記表》(附件七),再交由危險物品庫管理員審核。 
        F. 倉門口一般收貨員於收貨時,遇有桶裝之液體化學物品或散發異味之物品而未張貼危險物品標籤時,必須主動詢問貨主並通知航空公司人員及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到場確認是否為危險物品。如查明貨物屬危險物品,則請貨運承攬業者依規定處理進倉。
        G. 倉門口一般收貨員於收貨時,如遇貼有危險物品標籤但未申報之貨物時,必須主動詢問貨主並請航空公司人員到場確認是否為危險物品,不得自行將危險物品標籤除去。 
        H. 防止危險物品於倉庫運送時發生掉落而引發危險,貨物堆疊時須力求整齊、重心穩固、危險物品標籤朝外,其堆疊之高度以不超過貨籃高度為原則。 


    (二)貨物儲存作業
      1. 貨物接收人員會同危險物品庫管理員將已丈量及過磅之危險物品,依《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危險物品存放區域說明圖》將貨物依定位存儲。 

      2. 入庫時,須填寫《危險物品入出庫登記表》,而庫內危險物品存放區域已根據《危險物品儲存隔離表》(附件八)分庫設置,貨物接收人員須依庫內掛牌指示將貨物存放定位,由危險物品庫管理員負責審核文件及貨物存放地點皆正確。同時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A. 存放多重危險性危險物品時,須以其主要危險性質做為存放庫區之分類依據,但該危險物品因含有次危險性存在,亦須根據其次要危險性質,遵守IATA DGR表9.3.A所列,與該庫區內不相容之危險物品進行必要之隔離措施。
        B. 存放第4.1項及第5.2項危險物品時,須將貨物置於通風處,避免接觸熱源或受到陽光直接照射且必須要求貼上”Keep Away From Heat"標籤。
        C. 存放放射性物質第Ⅱ及Ⅲ類黃色包裝或合成包裝且其內容物是屬於易分裂之物質時(Fissile Material),其單筆貨物之運送指數不可超過50(TI<50)且各貨物間需保持至少6公尺距離。 
     

    (三)貨物取貨作業
    危險物品須築打盤櫃時,由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憑班機申打書至危險物品庫向危險物品庫管理員辦理領貨手續,並填寫《危險物品入、出庫登記表》後,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始可將貨物搬運至出口作業區。然而,於搬運時應小心移動,速度緩慢並做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避免發生損壞。 


    (四)築打盤櫃作業 
      1. 危險物品築打盤櫃時,須在危險物品築打盤櫃專用盤機(六號盤機)專區作業。 
     
      2. 築打盤櫃時,如發現疑似危險物品且申打計劃中未註明者,應即時通報客服科及作業科值勤幹部,洽請航空公司查明後再作業。 
     
      3. 築打盤櫃時,如發生破損或溢漏時,應報請航空公司及貨運承攬業者處理,不得先行作業。 
     
      4. 築打盤櫃時,應小心處理並嚴禁拋擲,遇有箭頭朝上之標籤時應依箭頭指示放置,且不得將重物堆疊其上。 
     
      5. 築打盤櫃時,危險物品應儘量置於明顯、易於接觸之位置(如櫃門口或貨盤外側)並加以固定,不可放置於中間,以方便機長檢查及處理。 
     
      6. 築打盤櫃時,須根據《危險物品儲存隔離表》(附件八)及《危險物品與非危險物品區隔要求》(附件九)將貨物隔離,以避免造成貨物損害。例如: 

        A. 第六類之危險物品或危險物品之次要危險分類屬於毒性(Toxic)之貨物於築打盤櫃時,不得與活生動物或外包裝標示有食物、飼料等貨物築打於同一盤櫃內。 
        B. 放射性物質中之I-white、II-yellow及III-yellow不可打於同一盤櫃內,以避免TI值(運送指數)增加而擴大放射面積。 
     
      7. 作業完畢之盤櫃,必須將航空公司提供之《危險物品識別掛籤》(Dangerous Goods Identification)懸掛於盤櫃上。 

    (五)運送
      1. 當含有危險物品之盤櫃需運送至機場時,由關務部人員將該盤櫃調撥至危險物品裝車專用碼頭WPE109出貨口,並於裝車前再次確認: 

        A.「危險物品識別掛牌」是否完整填寫並懸掛於盤櫃上。 
        B. 危險物品是否放置於盤櫃之明顯位置,並依循其方向指示良好堆放與固定。 
        C. 危險物品之外包裝是否已因擠壓而破損、變形或滲漏。 

        當關務部人員發現上述之任一情形時,應即時停止盤櫃裝車作業,並通報客服科及作業科值勤幹部,洽請航空公司或其他相關人員處理。 

       2. 含有危險物品之盤櫃須單獨裝車與運送,以避免與其他危險物品或一般貨物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駕駛員運輸盤櫃時, 應隨時注意盤櫃是否發生變化,如發現有異常聲音、煙霧或異味時,應即將車輛靠邊停放,並通知值勤幹部,洽請相關單位及人員處理。 

    (六)放射性物質之處理
    如放射性物質之包裝於接收、儲存、移動或築打盤櫃期間發現明顯損壞或滲漏,或懷疑它們可能已損壞或滲漏,則必須嚴格限制人員接近該貨物,並應請專業人員進行幅射偵測與相關處理工作。必要時可依據有關當局所制定之條例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維護人身健康並將其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七)危險物品作業檢查表
    出口危險物品之各項作業須由本公司危險物品專責人員全程監督及處理,並在各作業環節予以檢查後於危險物品作業檢查表簽署後存檔備查。 

    (八)出口危險物品文件存檔作業
    危險物品庫管理員須收集所有進儲遠雄之出口危險物品相關文件,如《出口危險物品進儲申報單》等,並歸檔於管理科備查,保存期限18個月。 
  • 危險物品

    進(轉)口危險物品作業流程

    進(轉)口危險物品作業流程
     
  • 危險物品

    進口危險物品作業說明

    (一)艙單受理作業
    航空公司人員將危險物品註記於進口艙單,連同盤櫃資料(FFM)送至進口客服科。 

    (二)進口危險物品運送作業
    1. 當含有危險物品之進口盤櫃需要運回進口倉庫時,由地勤人員將該盤櫃調撥至專用碼頭(危險物 WPI107)卸盤,並在卸盤前確認盤櫃號碼,且須核對危險物品識別掛籤。 
    2. 含有危險物品之盤櫃須單獨裝車與運送,以避免與其他危險物品或一般貨物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駕駛員運輸盤櫃時,應隨時注意盤櫃是否發生變化,如發現有異常聲音、煙霧或異味時,應即將車輛靠邊停放,並通知值勤幹部,洽請相關單位及人員處理。 
    3. 貨物運抵進口倉後,在危險物品卸車專用碼頭(WPI107)卸下危險物品盤櫃,交由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在專區拆卸貨物。 

    (三)拆卸盤櫃作業
    1. 進口客服人員將載有危險物品之盤櫃資料交接予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並由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進行拆卸作業。 
    2. 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憑盤櫃資料將要拆卸且含危險物品之盤櫃拉至危險物品拆點盤櫃專用盤機(WPI101)轉口不拆理進儲專用儲區。 
    3. 從盤櫃拆卸之危險物品必須根據《危險物品儲存隔離表》及《危險物品與非危險物品隔離要求》放置以避免貨物受損。於拆卸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要求: 

        A. 拆卸盤櫃時,如發生破損或溢漏,儘可能將其放置於暫存區,並依危險物品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表聯絡相關單位,同時通知航空公司人員前來處理。 
        B. 拆卸盤櫃時,應小心處理並嚴禁拋擲,遇有箭頭朝上之標籤時應依箭頭指示放置,且不得將重物堆疊其上。 
        C .為防止危險物品於倉庫運送時發生掉落而引發危險,貨物堆疊時須力求整齊、重心穩固、危險物品標籤朝外,其堆疊之高度以不超過1.3公尺(含盤厚度)為原則。 
        D 第六類之危險物品或危險物品之次要危險分類屬於毒性(Toxic)之貨物,不得與活生動物或外包裝標示有食物、飼料等貨物放置於同一區域。 
        E. 放射性物質中之I-white、II-yellow及III-yellow不可放置同一區域,以避免增加TI值(運送指數)擴大放射面積而危害工作人員之健康。 
        F. 於存放第4.1項及第5.2項危險物品時,須將貨物置於通風處,避免接觸熱源或受到陽光直接照射。另外,於存放放射性物質第II及III類黃色包裝或合成包裝且其內容物是屬於易分裂的物質時(Fissile Material),其單筆貨物之運送指數不可超過50(TI< 50)且各貨物間需保持6公尺距離。 
        G. 放置放射性物質時,必須與底片、影片隔離。隔離的距離可參考IATA DGR TABLE 9.3F。 
        H. 拆卸當中如發現疑似危險物品,先貨物置於暫存區,並通報航空公司確認後,進儲依規定之庫區,交由庫區專責管理員控管。 

    (四)貨物儲存作業
      1. 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拆點完畢後,將危險物品點交予危險物品庫管理員,由其將該危險物品依《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危險物品存放區域說明圖》將貨物依定位存儲。 
      2. 入庫時,危險物品庫管理員須填寫《危險物品入出庫登記表》,而庫內危險物品存放區域已根據 《危險物品儲存隔離表》分庫設置,危險物品庫管理員須依庫內掛牌指示將貨物存放定位。 
      3. 存放多重危險性危險物品時,須以其主要危險性質做為存放庫區之分類依據,但該危險物品因含有次危險性存在,亦須根據其次要危險性質,遵守IATA DGR表9.3.A所列,與該庫區內不相容之危險物品進行必要之隔離措施。 
      4. 危險物品庫管理員應於每日按時巡視每一個危險物品庫區,確認貨物均已依照庫內掛牌指示存放,以維護庫區之安全。 
     
    (五)貨物取貨作業
    客戶提領危險物品時,由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至憑提單危險物品庫向危險物品庫管理員辦理領貨手續,並填寫「危險物品入出庫登記表」。危險物品專責處理人員將危險物品運至進口危險物品放行專區(40號碼頭)放行貨物。然而,於搬運時應小心移動,速度緩慢並做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避免發生損壞。 

    (六)放射性物質之處理
    如放射性物質之包裝於接收、儲存、移動或築打盤櫃期間發現明顯損壞或滲漏,或懷疑它們可能已損壞或滲漏,則必須嚴格限制人員接近該貨物,並應請專業人員進行幅射偵測與相關處理工作。必要時可依據有關當局所制定之條例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維護人身健康並將其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七)逾期危險物品之處理
      1. 每月5日、20日,依存倉逾35日之危險物品資料填寫於未經海關放行貨物清單上呈報台北關稅局處理 
      2. 接獲處理之逾期危險品須押運由台北關委外專業危險品廢棄物公司派車運至台北稅局私貨倉庫儲存或銷毀。 
      3. 如未接獲處理之逾期危險物品,仍須分類存放危險物品庫屈,並標示為逾期危險品。 

    (八)進口危險物品作業檢查表
    進口危險物品之各項作業須由本公司危險物品專責人員全程監督及處理,並在各作業環節予以檢查後於危險物品作業檢查表簽署後存檔備查。 

    (九)進口危險物品文件存檔作業
    危險物品庫管理員須收集所有進儲遠雄之進口危險物品相關文件,並歸檔於管理科備查,保存期限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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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意外事故處理

    危險物品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迅速疏散人員,並依類別,參照下表進行相關緊急處理措施。
    請下載:危險物品意外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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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品相關申請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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